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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要掀起法制学习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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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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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0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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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07: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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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7: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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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07: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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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5: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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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7: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党政官员要学法、懂法、守法、遵法,我国名义上有宪法,但破坏、践踏宪法的都是当权者,党大于法,权大于法,毛就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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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7: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信访就是违反正常的法律程序,有信访说明就是通过一个非正常法程序去干涉一个正常法的程序,所以,很杯具,有人接受信访和有人去信访就是没有人治 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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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1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懂法或者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法律是无情的,遭殃的是犯法的人。学习法律,就是要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是盲目冲动,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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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7: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党政官员要学法、懂法、守法、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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